患者可以在医院内和解、也可以到医调委去调解,还可以去法院起诉。这实际上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:和解、调解和诉讼。
1、可以要求医院当事科室或当事医生,说明、解释病情,了解医院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,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。
2、调解,这里主要指在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,双方基于自愿进行的处理。同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,同样受到赔偿金额的限制,双方分歧争议较大,患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时不适用。
3、诉讼是最后途径、也是最权威的解决途径,对争议的处理是一锤定音的,但也是最耗时、耗力的解决方式。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,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(一)双方自愿协商;
(二)申请人民调解;
(三)申请行政调解;
(四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。
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生,通常存在以下两个缺陷:
其一,专业技术能力不足。过分依赖各类仪器的检查报告与各种药品,缺乏经验的沉淀与积累。
其二,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。作出诊疗行为仓促、草率;对患者的疑问困惑,爱理不理。一旦事后出了问题,就轻描淡写,敷衍了事。
这两个缺陷,归根结底,是缺乏对生命的敬畏。
医生本是受人敬重的白衣天使。广大患者遇到的疾病和痛苦,是来寻找医生救治的。医生如果能用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,竭尽全力为患者排忧解难,患者自然能理解和敬重医生。
庸医害命的根源,在于缺乏对生命的敬畏——身患疾病,等待治疗的,不是他们自己的亲人。正是这样的冷漠和怠惰,导致他们在医术上不求上进,在医德上无动于衷,导致了草菅人命的恶劣结果。正是以上种种恶因,造成了如今医患矛盾加剧的恶果。